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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引关注 《房产证》增名办理流程详解


时间: 2011-08-24 10:23    分类: 新闻 今晚报    阅读: 65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有关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为儿子购买的房屋离婚后房屋归儿 子一方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于是不少已婚市民到房管部门咨询和办理《房产证》增名事宜。那么《房产证》增名应该如何办理?记者到和平区房管局进 行了解,请产权科有关人员予以解答。


  据介绍,办理《房产证》增名时,根据“配偶之间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需要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必须提供以下 材料: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婚姻关系证 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据介绍,办理《房产证》增名的费用包括: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不收费。2.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 费。(记者赵宝起实习生刘波庞博)

  文章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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