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又称《房产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此证可以管理、出售、出租此房产;凭此证可以申请对此房屋进行翻、改、扩建;凭此证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此证可以办理抵押手续;凭此证可以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只要涉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都应该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其他证件均不能替代。
在以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曾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是由不同的机关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是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就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但是,《房屋所有权证》只代表房屋产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所以,在以前,人们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还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两个证件都办理了才可以完全享受法律保护。如果住户在购买房屋后只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而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住户实际上还有30%左右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的。在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是一个单位的地区,只发《房地产权证》(包括了其他地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而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不是一个单位的地区, 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管理部门发《土地使用权证》。
有些地区因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是一个单位了所以发的是《房地产权证》。
但是时代总是发展的,在房地产市场刚刚起步和发展的时候,因为管理体制的问题,是不可能做到两证合一的,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成熟,相关的制度改革也稳步进行,目前在全国的很多城市都已经将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并为一,成为新的《房地产权证》。这种《房地产权证》是经过统一制作的、单一的房地产产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同时记载有土地资料和房屋资料,是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进行的登记。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房地产权证》是房产业主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也是合法拥有房地产的凭证,而不仅仅是合法拥有房产的凭证!《房地产权证》应认为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两证合一 。
什么是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与"小产证" ?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