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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容易引发纠纷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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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渐发生变化。国家建设大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方面促进了当地村居集体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如征地补偿、安置、土地权属、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流转等涉及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增多,影响了村居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对所在地区的村居进行调查发现,大多数村居均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已酿成“官司”,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对此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关于土地征用涉及的补偿、安置纠纷及对策。
1.土地补偿费。目前在这方面产生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有的农村集体组织制定的“乡规民约”规定,农村“嫁出女”、“外出劳务者”不得参与本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此引起纠纷;二是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以承包耕种集体土地为由,要求占有土地补偿费的纠纷。笔者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属于全体农民共同所有。农村的“嫁出女”、“外出劳务者”,只要不改变农业户口身份,作为村居的一员,不管是否常住本村,都有权享有参与集体分配的合法权利。而有的农村集体擅自以所谓“乡规民约”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做法是违法的,不应支持。第二种情形则是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混淆了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按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得提出对土地补偿费占有的要求。
2.安置补助费。因安置补助费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有两种情形:一是集体组织与承包户的纠纷。有的集体组织认为土地属集体所有,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其各项补偿(助)费都应归集体所有,拒绝对土地承包户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侵害了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二是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与安置者的纠纷。按照征地有关规定,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归谁所有。如果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村集体组织或征地单位对一部分农业人口实施了就业安置(“农转工”),则该部分农业人口所应得的安置补偿费就应归农村集体组织或征地单位,被安置者不得再提出“索要安置补助费”的无理要求。
3.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农村集体与征地单位的纠纷。有的农村集体组织为了达到获得更多的补偿款,采取“抢搭”、“抢种”、“以劣充优”、“以少报多”等非法手段,企图骗取征地单位给予更多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青苗补偿费按实际面积及耕作种类直接补助给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附着物补偿费直接补助给附着物的投资建设者。对征地开始洽谈后发生的“抢搭”、“抢种”一律不予补偿。二是农村集体与土地承包者的纠纷。如该片土地上既有承包经营者又有农村集体投资的附着物及青苗(如林木、水利设施等),在承包合同上没有明确处置的情况下,应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将属于农村集体投资所应得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
此外,为解决或规避上述纠纷,应当作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土地法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征地补偿内容、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原则等内容,避免因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二是在补偿处理上增加“透明度”,该公告就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不必要的猜疑;三是在征地做法上,应加强事前准备(包括征地资料准备、征地现场保全等)和事后监督(对征地补偿费使用进行监督、对征地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纠纷及对策。
目前,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历史原因或土地界线不清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争议;(2)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对土地使用权使用、支配、管理等方面存在分歧引致纠纷。常见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3)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占用方面的争议;(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历史上互相调换土地后因手续不全所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其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各方本着自愿互谅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直接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双方今后确权的合法凭据。其二、行政裁决。发生争议的双方因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定。一般来说,具体工作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依照有关法律做出裁决,裁决书必须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方属有效。其三、向法院起诉。争议一方或双方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其中属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土地确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按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行政诉讼;属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以侵权为理由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方面的纠纷及对策。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引发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地手续合法,使用程序合法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在使用方面(如出租、转让)引发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纠纷,属经济法、民事法规范畴。发生争议的双方在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2)用地手续合法,使用程序不合法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在使用方面发生纠纷。这类纠纷涉及行政法和民事法规范范畴。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先由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当事者不符合使用程序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后,法院才予受理民事诉讼申请。所谓使用程序不合法是指当事者没有按规定进行非农建设报建审批或土地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手续等。
(3)不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土地在使用方面(如非法出租、转让等)引发纠纷。对这类纠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人没收其违法所得;若已在违法出租或转让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应责令拆除或没收;对非法出租、转让集体土地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林庆雄 市国土房产局龙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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