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公告

汕房交易公(2006)第3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汕府[2004]49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汕头市房产交易中心受以下单位的委托,现就以下房地产转让公开征集受让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和参考价格:

二、受让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向本中心办理申请受让登记。
2、申请受让人须在2006年6月16日16时前,到本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交纳保证金。开户银行:中行龙湖支行;帐号:16245808091001;收款单位:汕头市华厦拍卖行。
三、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时间截止后,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受让方时,另行公告以公开拍卖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拍卖活动委托汕头市华厦拍卖行按《拍卖法》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公告期间允许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
四、公告发布及征集受让方的时间和地点:
1、上述房地产转让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同时在互联网: www.stre.net及汕头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长平路100号三楼)进行发布。
2、意向受让申请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5月19日至2006年6月16日16时止(工作时间);地点:汕头市长平路100号三楼。
五、受让方应依法缴纳有关的税、费。
六、本中心联系电话:0754-8260637,联系人:刘先生、陈先生。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